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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公开通报环境 执法第11批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_2022-11-29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监测数据真实性是一条底线,不容任何人逾越。近期,我局根据上级推送线索,查处一批在线数据造假案件,为扩大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震慑力,让法律利剑高悬、警钟长鸣,现对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凤城东发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9月14日-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对位于凤城市宝山镇的凤城东发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地下分流井将生产废水分流,大部分经暗管直接排放,而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监测报告显示,该部分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8mg/L,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标准。生产废水经分流后,仅有少部分废水经在线监测设备后由法定排污口外排,且在线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状态。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我局对其产污设备设施进行查封,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丹东恒耀纸业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9月7日-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的丹东恒耀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抽水泵将河水抽进污水净化池,稀释主要治理设施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使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处于达标状态。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丹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高新区的丹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在线监控设备处于运行状态,但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备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内采样管均处于断开状态,采样管分别插入两个饮料瓶中。经核实,该企业通过替换样品的方式实现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并定时开、关在线监测流量计的方式模拟企业生产状态下的污水流量变化,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因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启示(意义):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不仅误导政府环境管理和决策工作,使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和群众的感受成为“两张皮”,而且使违法企业逃脱应有的处罚、守法企业效仿跟风造假,导致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现象。面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越来越隐蔽、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等情况,打击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必须多措并举,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入手,精准研判、快速出击,高效整治。一方面,管理部门应积极提升监控网络的智能化技术水平,从技术上不留篡改漏洞;同时,应更加注重发挥在线监控设施“千里眼”作用,常态化分析研判数据,一旦发现异常,立即现场核实,对于故意逃避监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违法行为,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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