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公开通报环境执法第9批2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_2022-09-30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企业、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丹东康复制药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市振兴区四道沟街地质路488号的丹东康复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检查过程中,该单位乳果糖浓溶液合成车间及乳果糖溶液制剂车间均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单位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承认该单位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正常生产,并间歇排放生产废水(间隔约3-4天)。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规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无证排污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态度,最高可罚100万元,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凤城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凤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凤城市凤凰城区电厂街289号的凤城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总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建1台165吨燃煤锅炉,自2021年12月6日起投入运行并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并处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启示
案例中的涉案企业已持有排污许可证,但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后,未依法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即投入运行并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是依法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涉及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具体情形,以便于现场精准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