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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公开通报环境 执法第8批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_2022-08-30


为有效遏制我市秋冬季扬尘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坚决执行我市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攻坚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企业、个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宽甸友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4月16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宽甸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宽甸县青椅山镇的宽甸友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洪铁矿进行检查时,该矿山正在生产。矿山采矿产生的矿渣集中堆放在两个排土场内,其中采空区域的排土场正在使用中,矿山下面平坦宽阔区域的排土场已停用。检查发现矿山运输道路有积尘,未及时洒水抑尘,在停用的排土场旁边堆放着大约400 立方颗粒较细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矿渣,且未采取覆盖、遮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废料进行遮盖,并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近年来,大气环境质量是全社会重点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控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单位更是重中之重,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针对矿山、码头这类地处偏远且附近无居民聚集区的开阔型企业,由于个别经营者认为周围没有居民,没人投诉,地方又偏僻,监管部门未必总能监管到位,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或防治设施等就“疏于管理”或落实不到位。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全面规范,行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案卷材料完整清晰,对存在侥幸心理或管理上存在漏洞的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东港市长安镇三鑫石材加工厂未采取防流失措施,导致粉尘流失

2021年9月22日,丹东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港市长安镇佛爷岭村东港市长安镇三鑫石材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石米和石粉临时堆放点没有进行围挡,石米堆已清理,但剩下的石粉残余伴随着雨水有流失到外环境而留下的径流痕迹。调查中发现该单位于2018年7月曾因固体废物防治设施不完善造成环境污染受到原东港市环保局处罚,随后已对石粉堆场采取了围挡等相应措施。2018年9月份该单位撤掉了石粉堆围挡,至今没有采取围挡等其他相应措施,导致现石粉等固体废物扬散和流失。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责令其单位停业。”我局报属地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业” 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本案虽然依据《固废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因涉案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石粉”,同样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而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企业已因相同问题受到过执法部门的处罚,且按要求完成整改。此后,依然知法犯法,擅自撤掉了石粉堆的围挡,并且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固体废物扬散和流失。存在明显主观故意,且属于反复违法。执法部门针对这种无视甚至藐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违法者,坚决做到执法必严,重拳出击,起到敲山震虎、当头棒喝的警示作用,严厉打击“屡教不改”的违法者。

三、丹东市振安区兴裕石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案

2021年4月26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振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庙岭村四组的丹东市振安区兴裕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厂区内约有60立方米的碎石及山皮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此类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对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树立绿色环保理念,增强扬尘管控意识,才能真正将扬尘管控措施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减少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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