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公开通报环境执法第7批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_2022-07-29
为有效遏制重点排污单位信息不公开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环境违法行为的线上监管,澳门威泥斯人0609查处了一批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通过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一、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热力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未依法披露案
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冬季燃煤供暖企业,被列入丹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披露企业环境信息。2022年3月4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凤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热力有限公司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仅公示了2020年企业的基础信息、监测结果等环境信息,而监测方案和监测年报均未依法披露。
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热力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公司处2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公开2020年度的监测方案和监测年报。
启示(意义):本案涉及适用新法和旧法的问题,本案违法时间发生于2021年2月(要求监测年度报告应于下年度1月底前公布 ),在2022年3月4日查处时,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于2022年2月8 日废止,而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于2022年2月8日起实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旧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而新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两部法律进行比较的结论是新法规定的处罚较轻,所以适用新的法规定对本案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凤城市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境信息未依法披露案
凤城市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冬季燃煤供暖企业,被列入丹东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依据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披露企业环境信息。2022年3月4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凤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凤城市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度企业环境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公布了企业2020年的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等环境信息,但未公布监测年报。
凤城市弘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处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公开2020年度的监测年报。
启示(意义):本案同案例一一样,涉及适用新法和旧法的问题。同时提示重点排污单位,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并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若企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标准、超期限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都将面临环境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丹东民安供热有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未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案
2021年6月21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振安分局执法人员收到丹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依法对未公开自行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处罚的通知》,其中位于丹东市振安区太平湾的丹东民安供热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4月没有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2021年6月24日,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振安分局执法人员对丹东民安供热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自动在线监测室内有一台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一台数据采集传输仪,设备已被腐蚀,供暖期间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存在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当下科技执法手段正在不断进步,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已成科技执法的重要手段,也是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的有力支撑。非现场监管执法既可以对企业进行远程实时监管,精准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又可以提高执法精准性,达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的效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视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管理,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