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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公开通报 环境执法第三批2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_2022-03-29

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的原则,我局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通过对企业指导帮扶,助力企业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2起依法实施减免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丹东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案

2021年12月6日22时,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执法人员对位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四平村四组的丹东晶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建直径1.6m×长5m的烘干炉项目,其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于2022年1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月29日,我局收到涉案企业及法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直径为1.6m×长5m的烘干炉配套的烘干筒已经完成拆除,现场有工人正在拆除直径1.6m×长5m的烘干炉配套的烘干窑。

鉴于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企业及法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姜某柱未及时收集、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案

2021年10月8日09时30分,丹东澳门威泥斯人0609东港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东港市孤山镇辛家店村王窑组的姜某柱经营的蛋鸡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鸡棚北侧的两个储粪坑未做防渗处理,在粪污暂存池和储粪坑外均有粪污外溢痕迹。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养殖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于2021年12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该养殖场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综合听证报告意见,考虑到因降雨量过大等因素,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及时终止了环境违法行为,雨停后第一时间雇用吸粪车吸粪,并对暂存池进行加固处理,防止了粪污外溢等情况,避免造成了更严重的污染。我局决定减轻对其处罚,改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减免的罚款可用于其日后加大环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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